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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北京华集安盈投资中心与华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曾文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集安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号*层办公楼*座803。代表人刘洋,该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高智萍,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西路52号滨海金融街*号楼*层****室。代表人曾文虎,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文虎。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律师。上诉人北京华集安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滨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华集安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表人刘洋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智萍,被上诉人曾文虎的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华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华集安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3年12月25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向案外人庆阳三和商贸有限公司汇款420万元。同日,案外人庆阳三和商贸有限公司向曾文虎汇款420万元。案外人XX程对此420万元所出具的两份证据内容相互矛盾。故此,本案应将庆阳三和商贸有限公司及XX程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0元,退还上诉人北京华集安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审 判 长  翟均勇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张 泽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伟杰速 录 员  邵玥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