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志明与福建大金环化工油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明,福建大金环化工油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175号原告徐志明,男,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建大金环化工油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吴小青,职务不详。原告徐志明诉被告福建大金环化工油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志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志明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9.5元,由原告徐志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蓓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游秀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