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朱明友与再审申请人张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明友,男,汉族,住柘城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磊,男,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周峰,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朱明友与再审申请人张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本院(2014)商民二终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练 凯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