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品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品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220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品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楼区定淮门12号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12楼东区202室)。法定代表人陈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必正,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赵辉娟,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12号。法定代表人张宇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萍,该公司员工。南京品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南京品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房屋设备使用押金共计1572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南京世界之窗科技软件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司法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无房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05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126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沈向红执行员 韩 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