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4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明明与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明,韩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286号原告:郑明明,女,200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郑洪吉,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程荣侠,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韩峰,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明诉被告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韩峰驾驶的吉A6A9**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韩峰驾驶的吉A6A9**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玉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