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渭城行初字第00022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办主任。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与咸阳市渭城区北杜街道办事处已和解,现原告杜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