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柳爱社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爱社,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647号原告柳爱社,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陈立飞,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李清培,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锋,男,1981年5月6日出生。原告柳爱社诉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立飞、被告委托代理人高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爱社诉称,原告于2007年承包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三xx工程,至2008年5月左右完工。2010年1月12日,原、被告对工程进行结算,总结算款1449290.28元,截止2013年4月15日,已付款132万元,尚欠129290.28元未付。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15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分三次至2013年年底付清全部欠款,期间被告还款3万元,余款未付清。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99290.28元,并支付利息11194(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计算)。被告鹏达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欠款事实和数额均属实,同意还款,但现在我公司无偿还能力。另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不同意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鹏达公司下属的二分公司将其承包的xx装修劳务施工分包给原告柳爱社,2008年5月施工完毕。原告与被告下属的二分公司于2010年1月12日签订《结算单》,结算工程总额为1449290.28元。截止2013年4月15日,被告下属二分公司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32万元,就剩余款项129290.28元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写明:“甲方计划在2013年5月底付4万元,2013年10月底付5万元,其余未付款39290.28元2013年年底付清”。被告分别于2013年9月27日向原告支付1万元,2014年1月27日支付2万元,尚欠99290.28元未支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99290.28元,并支付利息11194(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计算)。被告同意支付欠款,不同意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算单、还款计划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被告下属的二分公司与原告签署的工程结算单及还款计划,被告下属的二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数额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利率6.15%为五年以上贷款利率,其要求过高,本院予以酌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柳爱社支付工程款九万九千二百九十元二角八分。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柳爱社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以九万九千二百九十元二角八分以基数,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二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八十二元,由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艳茹代理审判员 徐澜涛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