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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日怀与黄某某、黄庆斌、袁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日怀,黄某某,黄庆斌,袁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林日怀,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黄某某,男,199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黄庆斌,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袁瑛,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日怀与被告黄某某、黄庆斌、袁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日怀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袁瑛赔偿款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日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日怀负担。审 判 员  陈昌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范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