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72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4日被抓获,因吸食毒品于次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涉案的甲基苯丙胺7.8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3克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原审上诉期满之后本院审理之前,上诉人秦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秦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某撤回上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9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夏 嘉代理审判员 汪礼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