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八妹与李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八妹,李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796号原告:林八妹。被告:李顺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八妹与被告李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八妹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