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少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少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吕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自行承担。审判员 冯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