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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孟其与刘桂兰,徐再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湘执字第111号刘桂兰,徐再福:��于李孟其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湘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履行662444.44元,在执行过程中,你已履行662444.44元,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哲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