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孟其与刘桂兰,徐再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湘执字第111号刘桂兰,徐再福:��于李孟其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湘民一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履行662444.44元,在执行过程中,你已履行662444.44元,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哲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