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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胜、钱海英与钱海英、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钱海英,王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41号原告:王胜。被告:钱海英。被告:王建新。委托代理人:林建国,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诉被告钱海英、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胜负担。审 判 长  杨士威人民陪审员  朱志贤人民陪审员  万晓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