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胜、钱海英与钱海英、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钱海英,王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41号原告:王胜。被告:钱海英。被告:王建新。委托代理人:林建国,浙江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诉被告钱海英、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胜负担。审 判 长 杨士威人民陪审员 朱志贤人民陪审员 万晓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华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