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恢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昱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恢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昱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昱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2000元。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向被执行人清偿80000万,并就剩余60000元债务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遂终结执行程序。2015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后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