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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983号原告龙某某,男,1982年3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被告刘某某,女,1981年9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春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某某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春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恋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曹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