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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任某星与梁某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任某星。被告梁某宁。本院在审理任某星与梁某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星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某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某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任某星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永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