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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方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方芳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72号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3018号世纪汇广场办公楼16层。法定代表人黄俊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灿,系公司员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江彬,系公司员工,住址山东省即墨市。被告方芳,住址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委托代理人蓝瑞奇,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