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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4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见士伶等与焦桂芹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见士伶,刘卫东,焦桂芹,杨亚妹,杨中举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690号原告见士伶,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原告刘卫东,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魏伟。被告焦桂芹,女,1952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兼被告焦桂芹委代理人杨亚妹,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被告杨中举,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见士伶、刘卫东诉被告焦桂芹、杨亚妹、杨中举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见士伶、刘卫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见士伶、刘卫东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见士伶、刘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见士伶、刘卫东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