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4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见士伶等与焦桂芹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见士伶,刘卫东,焦桂芹,杨亚妹,杨中举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690号原告见士伶,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原告刘卫东,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魏伟。被告焦桂芹,女,1952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兼被告焦桂芹委代理人杨亚妹,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被告杨中举,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见士伶、刘卫东诉被告焦桂芹、杨亚妹、杨中举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见士伶、刘卫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见士伶、刘卫东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见士伶、刘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见士伶、刘卫东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