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延川县贸易总公司与被告刘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765号原告延川县贸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向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宏举,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芳,女,生于1972年5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川县贸易总公司与被告刘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川县贸易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川县贸易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川县贸易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延川县贸易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东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