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甲与被告高某乙、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林某甲,高峰某乙,毕亚玲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030号原告高美林某甲,女,生于1973年8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米脂县人,住陕西省米脂县郭兴庄乡普牛丸大队,农民,身份证号:6127281973********。委托代理人张增明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米脂县人,住陕西省米脂县郭兴庄乡榆林洼村*号,农民,身份证号:6127281977********。被告高峰某乙,男,生于1984年1月24日,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农垦花园怡宁巷**排*号,无固定职业。被告毕亚玲某某,女,生于1990年3元29日,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农垦花园怡宁巷**排*号,无固定职业。原告高美林某甲与被告高峰某乙、毕亚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美林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峰某乙、毕亚玲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美林某甲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美林某甲撤回对被告高峰某乙、毕亚玲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退还原告高美林某甲。代理审判员 田欣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祁晓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