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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刘冬、王翠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62年5月出生,住天镇县。被执行人刘冬,男,1987年8月出生,住天镇县。被执行人王翠清,女,1967年8月出生,住天镇县。申请人王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冬、王翠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将被执行人刘冬在中国农业银行天镇县支行的工资账号(账号:622848091834046xxxx)冻结,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剩余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冬在中国农业银行天镇县支行(账号:622848091834046xxxx)的工资账户予以解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彦审判员 马阿春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凯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