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罗民、李项智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民,李项智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12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民,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代理人夏秋荣,女,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罗民的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项智,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代理人赵建烈,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罗民因与被上诉人李项智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罗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民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民撤回本案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罗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李小敏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