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镰刀湾乡李坡行政村胶泥湾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李某,男,汉族,1989年6月23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城北区,系延长石油杏子川采油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永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姬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