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执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兴荣与龙岩市顺达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荣,龙岩市顺达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439号申请执行人李兴荣,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龙岩市顺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东宝路1号15幢2号店。法定代表人邱建欣,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荣与被执行人龙岩市顺达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29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龙岩市顺达饲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兴荣贷款213627.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车管、房管、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14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