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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高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