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高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