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书伟诉车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919号原告李书伟,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被告车笛,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伟诉被告车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书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李书伟承担。审判员 贺卫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