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环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丹环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渔民。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张某,渔民。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5)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志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4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张某在禁渔期内,在长江镇江段二重码头水域至龙门港水域之间采用电捕鱼的方式非法捕鱼。为证实上述事实,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同时向本院移送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王某、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张某在长江禁渔期内,在长江镇江段二重码头水域至龙门港水域之间,使用电捕鱼方式进行捕鱼作业,张某将事先连接好电线、穿有铜丝的渔网放入江中,王某启动渔船机舱内的柴油机,柴油机带动发电机发电,电压通过电线传导至渔网的铜丝上,使渔网带电捕鱼,渔船沿江下水方向至龙门港码头水域,实现拉网式带电捕鱼,往返三次,至当晚21时50分许,共捕获各类鱼虾81斤;当渔船返航靠岸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为弥补电力捕鱼给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张某经镇江市渔政监督支队委托向句容市句容湖生态渔业养殖繁育中心交纳鱼种款共计4000元(其中王某交纳2500元,张某交纳1500元);2015年9月21日,在镇江市渔政监督支队派员监督下,句容市句容湖生态渔业养殖繁育中心在长江句容下蜀段大道河口江边投放8万尾鱼种。上述事实,由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购买鱼种发票、镇江市渔政监督支队出具的渔业资源补偿增殖放流情况证明、被告人王某、张某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张某归案后积极对长江渔业资源进行了生态修复,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某、张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张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三、扣押的非法捕捞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光俊代理审判员 郦 超人民陪审员 蒋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美娟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