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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初字第18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利诉被告庞春慧、庞振江、袁淑芝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1896-3号原告张宝利被告庞春慧被告庞振江被告袁淑芝原告张宝利诉被告庞春慧、庞振江、袁淑芝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庞春慧、庞振江、袁素枝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5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庞振江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35000.00元(账号520040121003365767)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