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向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涂相霞与吴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相霞,吴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向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涂相霞,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被告:吴良华,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相霞与被告吴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相霞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良华银行存款人民币84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衷志伟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向塘镇银河东路369号翠湖名都住宅区28栋一单元301室的房屋1套用于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涂相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衷志伟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向塘镇银河东路369号翠湖名都住宅区28栋一单元301室的房屋1套;二、冻结被告吴良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舒泉荣人民陪审员 龚荷根人民陪审员 刘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世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