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金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金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54号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35182-5),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国梁路6号商贸中心3幢。法定代表人:李红,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加斌,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范金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金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平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朝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艾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