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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文鑫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文鑫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涪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四川省绵阳市人。��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文鑫,男,四川省三台县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6月20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2月12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文鑫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文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文鑫与他人在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95号欧妮俱乐部(本案被害单位)喝酒,因向该俱乐部索要“保护费”无果后随意对该俱乐部进行打砸。造成该俱乐部财物损毁。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7974元。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赔偿欧妮俱乐部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文鑫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收条、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胡某某、田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唐某某、文鑫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文鑫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文鑫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文鑫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文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连同原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杰梅人民陪审员  王晓红人民陪审员  陈家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