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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许某,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111981********,住济宁市任城区接庄镇东新村滨河*组团**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闫香保。被告张某。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