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许某,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111981********,住济宁市任城区接庄镇东新村滨河*组团**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闫香保。被告张某。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