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与何作盛、廖连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何作盛,廖连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周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洁,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周鹏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何作盛,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山市,身份证号码:×××0()。被告:廖连凤,女,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山市,身份证号码:×××8()。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因与被告何作盛、廖连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发出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6元,逾期不交的,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签收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经审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香支行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葛阳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畅潼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