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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侯书梅申请执行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书梅,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侯书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伟,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在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办事处的收入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