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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周喜平与沭阳县越来越好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喜平,沭阳县越来越好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周喜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其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青,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越来越好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沭阳县悦来镇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韩树立,该合作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喜平诉被告沭阳县越来越好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喜平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治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