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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左新莉与刘泓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左新莉,女,汉族,1974年8月出生,系教师,现住新疆。被告刘泓洁,女,汉族,1978年7月出生,系教师,现住新疆。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新莉诉被告刘泓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新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新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左新莉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姿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单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