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0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邓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邓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01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工人。委托代理人:金克发,系大连庄河市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无职业。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金克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河市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认定,2014年2月1日,原、被告经媒人高淑兰介绍相识、相恋。原告通过媒人高淑兰先后给付被告见面礼2000元、彩礼40000元。2014年9月21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大连光荣支行向被告邓某汇款15000元。××××年××月××日,原、被告举办仪式并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礼当日原告父母给付被告10000元改口费。后因双方相处不睦,被告离开原告家,不再与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7000元、赔偿婚宴损失18000元,合计8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另查明,被告邓某用彩礼购买电视机两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共支付价款16377元,原告同意从给付被告的彩礼中扣除。上述物品现均在原告处。原判认为,彩礼是指根据习俗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对方给付的贵重财产。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原告父母第一次给付被告的2000元,俗称见面礼,因其数额较小且双方此时并未订立婚约,应属赠与。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的40000元现金,被告认可为彩礼,本院认定为彩礼。2014年9月21日,原告向被告现金汇款15000元用于购买首饰,被告辩称该款不属于彩礼。该款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认定该款用于被告结婚购买首饰,应当认定为彩礼。婚礼当日给付被告的10000元,民间俗称改口费,其性质不应认定为彩礼。被告用彩礼购买家电共支付价款16377元,所有家电现存于原告处,且原告同意从彩礼中扣除,本院予以照准。原告给付被告彩礼55000元,扣除被告购买家电支付款16377元,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38623元。故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婚宴损失18000元,因无证据予以佐证,且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刘某3862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负担588元,被告负担375元。上诉人刘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一、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50623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一审法院将第一次给付彩礼中的2000元和第三次即举行婚礼当日给付的10000元不认定为彩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民间俗称的见面礼及改口费在婚约关系当中理应认定为彩礼,因为该笔款项的给付是基于缔结婚约为目的而给付的。被上诉人邓某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认为,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原判认定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上诉人父母第一次给付的2000元,俗称见面礼,因其数额较小且双方此时并未订立婚约,应属赠与,而通过媒人给付被上诉人的40000元现金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汇款15000元用于购买首饰属于彩礼正确。而婚礼当天给付被上诉人的10000元民间俗称改口费,原审未认定为彩礼并无不当。因被上诉人用彩礼购买家电共支付价款16377元,所有家电现存于上诉人处,且上诉人同意从彩礼中扣除,原审予以照准正确。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彩礼55000元,扣除被上诉人购买家电支付款16377元,被上诉人应返还原告彩礼38623元。双方虽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双方已按照当地风俗办理了婚礼,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婚宴损失18000元,因无证据予以佐证,且又无法律依据,原判不予支持合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开伦审判员 王良家审判员 缪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