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继先与松原市吉庆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先,松原市吉庆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744号原告:刘继先被告:松原市吉庆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先诉被告松原市吉庆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5元;其余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狄英雪审 判 员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