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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监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侯利平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522号罪犯侯利平,又名侯小平,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8日作出(2000)甘刑终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利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00年11月28日送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7月11日转送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5日作出(2002)甘刑一执字第42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2005)甘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5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9日作出(2007)天刑执字第652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2)天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0日作出(2012)天刑执字第2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陇刑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9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40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改造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中积极认真,成绩优秀,劳动生产积极主动,常加班加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利平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遵守行为规范,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要求自己,表现突出。在“三课”学习中,各科成绩优异。在生产劳动改造中,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2“三课”统考成绩单。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97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利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张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