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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终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终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永春,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江,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超,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1060.53万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