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韦奇勇与张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奇勇,张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556号原告:韦奇勇,男,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张电,男,户籍地湖南省,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的原告韦奇勇诉被告张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由审判员章建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张电下落不明无法找到,需转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章建中审 判 员 潘 华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倩附转换程序通知:1、合议庭由审判员章建中、潘华、人民陪审员许毅龙三人组成,章建中担任审判长。2、本案举证期限至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逾期提交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