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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8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强孚春与赵永胜、高桂英、杨冬贵、徐三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孚春,赵永胜,高桂英,杨冬贵,徐三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835-3号申请人强孚春,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打零工,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赵永胜,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高桂英,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杨冬贵,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徐三九,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强孚春与被执行人赵永胜、被执行人高桂英、被执行人杨冬贵和被执行人徐三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鸠民一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田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园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