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欧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永法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8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7月3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何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控,2015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欧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TXXX**号大型客车沿X078县道自南往北驶往江永县。16时41分,途经江永县某某镇某某村路段时,遇被害人何某某自西往东横过公路,因用手摆弄仪表台上的手机以致避让不及,将何某某撞倒在地,当晚何某某在医院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何某某系特重型颅脑外伤导致死亡。江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后认定,欧阳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因实施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发现横过道路的行人不及时,其过错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留置现场等待调查,后被传唤到案。2015年7月1日,欧阳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该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量刑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肇事车辆档风玻璃裂痕、被害人伤痕照片,书证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单、关于赔偿问题的说明、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及户籍证明,证人欧某某、刘某某、冯某某及肖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限速标志照片,GPS行车轨迹截图、行车记录仪光盘及截图,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留置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何恭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