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9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秋华与王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华,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926-1号申请执行人李秋华,女,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飞,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飞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