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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樊晓东、单卫军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682号原告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玺原。被告樊晓东,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0日。被告单卫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樊晓东、单卫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送达,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起诉。案件受理费1349元,退回原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爱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朋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