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永芝与潘得运、程士亮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1688号原告王永芝。被告潘得运。被告程士亮。被告韩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芝与潘得运、程士亮、韩顺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芝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芝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永芝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