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罗德文、饶世先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罗德文,饶世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负责人黄飞,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德文,男,197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饶世先,女,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德文、饶世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127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发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