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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忠财与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初字第69号原告孙忠财。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住所地青岛市宁化路26号。法定代表人管恩富,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绍全,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鑫,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财诉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孙忠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忠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忠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海滢人民陪审员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