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国安与徐向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安,徐向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807号原告田国安。被告徐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安诉被告徐向阳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田国安负担。审判员 吴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谈华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