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家平与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平,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630号原告刘家平,男,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告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平与被告重庆长寿建设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家平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家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丽梅 微信公众号“”